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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时国家规定的哪几种疾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

发布时间:2026-01-23 12:03:34来源:

入职体检时国家规定的哪几种疾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在企业招聘过程中,入职体检是重要的环节之一,用于评估求职者是否符合岗位健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拒绝录用患有某些疾病的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并非对所有疾病都适用,而是基于劳动安全、生产秩序和劳动者自身健康等综合考量。

以下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几类疾病,用人单位在合理范围内可依法拒绝录用:

一、总结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类疾病在入职体检中被明确列为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的范围,主要涉及传染病、精神类疾病、职业禁忌症等。用人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环境,合理判断是否适合录用。

1. 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乙肝病毒携带者(部分岗位除外)、艾滋病等,可能影响他人健康或公共安全。

2. 精神类疾病:如严重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可能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安全隐患。

3. 职业禁忌症:如从事高危作业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者,不符合岗位健康标准。

4. 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如严重残疾、重大器官功能障碍等,可能无法胜任岗位需求。

用人单位在拒绝录用时,应确保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避免歧视性行为。

二、相关疾病及用人单位可拒绝情况表

疾病类型 具体疾病示例 是否可拒绝 法律依据 说明
传染性疾病 肺结核、乙型肝炎、艾滋病等 可以拒绝 《就业促进法》第27条 对于可能传播疾病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岗位
精神类疾病 严重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 可以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影响工作稳定性或存在安全隐患
职业禁忌症 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 可以拒绝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 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存在职业风险
严重残疾或功能障碍 如重度肢体残疾、失明、失聪等 可以拒绝 《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无法胜任岗位职责,且无合理调整空间
其他重大疾病 如严重肝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等 可以拒绝 《劳动法》第30条 健康状况严重影响工作能力

三、注意事项

- 法律保护与公平就业:虽然部分疾病可以作为拒绝录用的理由,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歧视”为由随意拒绝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 岗位适配性原则:是否拒绝录用需结合具体岗位特性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 隐私保护:用人单位在处理体检结果时,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防止泄露。

综上所述,国家对入职体检中可拒绝的疾病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执行时应依法依规操作,既保障企业正常运营,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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