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采用EPC模式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EPC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的一种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过程透明、合法合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目标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等关键要素。
第五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需完成现场踏勘并充分了解项目背景信息。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完整的报价方案、技术方案以及商务条款等内容。
第六条 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公证机构或第三方监督机构见证整个开标过程。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细则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第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法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具体条款,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体系,为推动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