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在建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形式,其抵押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行为。在建工程是指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各类房屋建设工程。
第三条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进行抵押或妨碍合法抵押权设立。
第二章 抵押登记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需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在建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施工许可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工程进度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完整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毕,并颁发相应的他项权利证书。
第七条 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则不予受理或撤销已登记事项。
第八条 登记完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查询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抵押市场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概述。希望各相关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